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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下一个“万亿之城”?******

  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题:谁是下一个“万亿之城”?

  中新财经记者 李金磊

  对于一座城市来说,GDP跻身“万亿之城”是城市经济实力的体现。

  目前,中国有24座“GDP万亿之城”。2023年,“万亿俱乐部”有望继续扩容,两座城市极有可能晋级“万亿之城”,它们是谁?

资料图。张舰元 制图

  常州、烟台距离万亿仅一步之遥

  虽然2022年GDP“万亿俱乐部”没有扩容,但在2023年,有两座城市有望拿到“万亿俱乐部”的门票,分别是江苏常州、山东烟台。

  常州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GDP迈上9000亿元新台阶,达9550.1亿元,比上年增长3.5%。

  烟台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GDP为9515.86亿元,同比增长5.1%。

  常州、烟台2022年GDP均超过9500亿元,距离万亿大关只有一步之遥。新的一年,这两座城市也是铆足了劲,向“GDP万亿之城”全力冲刺。

  常州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是冲刺“GDP万亿之城”的决胜之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常州经济总量和规模即将完成历史性的一跃,站上新的更高台阶和起点。2023年GDP预期增长目标为5.5%。

  站在万亿门槛前的常州,决心把打造新能源之都作为能级跃升、破圈突围的落笔点。数据显示,2022年常州新能源领域产值突破5000亿元,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三大产业同比增长96.5%、对全市规上工业产值增长贡献率达102.2%。

  1月28日,兔年首个工作日,常州市委、市政府召开新能源之都建设推进大会,常州市委书记陈金虎表示,今年常州将满怀豪情迈进GDP万亿之城。新能源产业是我们锻造发展优势的“制胜之道”和“独门绝技”。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江苏已经有苏州、南京、无锡、南通4座“GDP万亿之城”,如果今年常州GDP突破万亿,江苏将拥有5座“GDP万亿之城”,成为拥有万亿GDP城市最多的省份。

资料图。烟台港西港区。中新社发 郝光亮 摄

  而烟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预期目标:2023年GDP增长5.5%以上,争取突破万亿元大关。

  对于烟台来说,今年是实现GDP过万亿元目标的冲刺之年。烟台要求,推动各项工作在全省“保三争二奔第一”,昂首奋进万亿级城市行列,打造山东发展重要增长极。

  抓项目建设、抓招商引资、抓工业生产、抓扩大消费,作为山东经济大市、工业大市的烟台,摆出了“起步就是冲刺、开局就是决战”的姿态。

  1月28日,烟台发改委印发2023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市级重点项目总量537个、总投资2.2万亿、年度计划投资2625亿元。

  目前,山东已有济南和青岛两个万亿GDP城市,烟台有望成为第三个,这对于中国第三经济大省山东来说意义重大。

  “万亿之城”还有哪些“后备军”?

  从2022年GDP数据来看,唐山、徐州、大连、温州等城市GDP处于8000亿元的阵营,今年冲击“万亿之城”有一定难度,属于“第二梯队”。

  其中,唐山2022年GDP为8900.7亿元,同比增长4.7%。徐州2022年GDP为8457.84亿元,同比增长3.2%。大连2022年GDP为8430.9亿元,同比增长4.0%。温州2022年GDP达8029.8亿元,首次突破8000亿元大关,同比增长3.7%。

图为夜间的重庆洪崖洞。 韩璐 摄

  “万亿之城”前五位次有变化

  目前的24座“GDP万亿之城”分别为上海、北京、深圳、广州、重庆、天津、苏州、武汉、成都、杭州、南京、青岛、无锡、长沙、宁波、郑州、佛山、福州、泉州、南通、合肥、西安、济南、东莞。

  其中,18座位于南方,6座位于北方。

  从时间顺序来看,2006年上海GDP率先超过万亿元,2008年北京GDP破万亿元,2010年广州GDP破万亿元,2011年深圳、天津、苏州、重庆4个城市GDP突破万亿元,2014年武汉、成都GDP超过万亿元,2015年杭州GDP超过万亿元,2016年南京和青岛GDP突破1万亿元,2017年无锡、长沙GDP破万亿元,2018年宁波、郑州GDP突破万亿元,2019年佛山GDP总量突破万亿元,2020年福州、泉州、南通、合肥、西安、济南GDP突破万亿元,2021年东莞GDP突破万亿元。

  随着2022年GDP数据的公布,“GDP万亿之城”前五位次迎来变化。

  其中,上海2022年GDP为44652.8亿元,北京为41610.9亿元,深圳为32387.68亿元,重庆为29129.03亿元,广州为28839亿元。重庆GDP超过广州,跻身GDP“第四城”。

  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重庆提出2023年GDP预期增长目标为“6%以上、争取实现更好的结果”。

  将2023年GDP预期增长目标设定为“6%以上”的广州,近日在高质量发展大会上提出,以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三个一万亿”支撑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3万亿元、增长6%以上。(完)

  •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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